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获奖规定及奖励办法(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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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登校教〔2020〕7号
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获奖规定及奖励办法(修订)
一、目的
为推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,提升实践教学水平,鼓励我院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,特制订本办法。
二、奖励范围
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。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学院(中心)组织教师参加苏州市教育局和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各项大赛,争取进入国家级全国性大赛。教师参加以下赛事并获奖者,参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。
级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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竞赛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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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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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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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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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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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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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职业院校教学大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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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教育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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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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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高校微课教学大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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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教育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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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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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高职高专院校微课比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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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教育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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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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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苏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学竞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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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教育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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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奖励标准
级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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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级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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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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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市级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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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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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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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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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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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等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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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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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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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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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等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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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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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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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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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
1、教师在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几项奖的,按最高奖奖励。
2、同一竞赛中既代表个人又代表学校参赛取得名次的,按个人获奖名次奖励。
3、团队参赛,团队负责人占奖金60%,其他成员共同分享40%,比例由负责人分配。
四、奖励实施程序
教师参加各类技能竞赛需事先申报,获学校批准后方能实行上述办法(未经申报审批自行参赛,不计入奖励范围)。
程序为:
1、个人或单位接到各类赛事通知并具有参赛意向后,由参赛教师登陆钉钉填写“技能竞赛参赛申请”;
2、由二级学院进行初审,并填写相关签署意见;
3、由教务处进行复审并报学校领导审核同意;
4、经过申报备案的教师参赛者可报销相关住宿费、车旅费(报销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);
5、教师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比赛所获得的奖状、证书到教务处登记,教务处统一汇总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按奖励标准发放。
五、附则
1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2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原院〔2016〕23号同时废止。